——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加气站案。经查实,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,与洪门镇段村村委会擅自签定征地协议,并于2006年10月在段村9.36亩耕地上建加气站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责成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2430元。 ——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商住楼案。经查实,2004年年初,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依法批准的情况下,擅自将金穗大道399号原为工业用地改为综合用地建营住楼一栋,建筑面积5700平方米,并于2006年9月竣工。此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处以该公司罚款49500元,责令限期补缴土地出让金。 ——新乡市汽车工业总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住宅楼案。经查实,新乡市汽车工业总公司未依法批准,于2004年擅自将建设路45号的3053平方米划拨工业用地,用于建设两栋住宅楼,建筑面积共计8410平方米。此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属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违法行为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土地出让手续,并处罚款3053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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